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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是一字之差吗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常可见,那么他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差别呢?

  首先参加诉讼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参加诉讼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再次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地位,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被告(并非共同被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等;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辅助地位,也有一定的独立地位,能独立行使辩论等诉讼权利。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调解书应同时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无效。(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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