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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开销 法院会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6-12-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杨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何某的开销计5万元。后何某提出分手,杨某要求何某返还开销费用。经协商,何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何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杨某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可自由约定,何某出具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判决何某还款。(作者:刘冬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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