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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石”成交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2016-12-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某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很多人慕名而来。王某比较爱好玉石,去该地旅游,经过一番寻找,终于在某商家店里花8000元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不菲。商家后悔,深觉不公,要求王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商家是否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交易?

  本案中,“当地盛行 ‘赌石’,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对“赌石”的交易习惯均知悉,交易时也遵循了自愿的原则,因此买卖合同有效,商家无权要求王某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双方并无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的情形存在,故不构成显失公平。因此,商家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交易。(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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