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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无效担保合同,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7-01-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位农牧民向别人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三轮车,由于当时自己资金紧张,并无购买该三轮车的意愿,事后才知道,这是担保人与出卖人合伙引他上当,这辆三轮车当时售价为12000元,其实市场价最多8000元,并且在使用中经常出现故障。现在家中突发重大变故,欠款2000元无法偿还,在整个事件当中,出卖人与担保人都有过错,难道他们一点责任也不用承担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门的二分之一。”从该法条可知,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承担的欠款金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2000元的二分之一:1000元。则剩余的1000元的损失只能由出卖人自行承担。从该法律也可以看出,对于具有过错的出卖人与担保人,都需承担部分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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