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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7-0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1989年3月肖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1年1月肖某生育一女,1993年2月肖某生育一子。由于肖某与陈某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肖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事实婚姻,肖某与陈某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肖某与陈某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肖某与陈某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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