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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妻子可以复制法院刑事案卷材料吗?

发布时间:2017-05-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金某因盗窃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在庭审前金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复制刑事案卷中的材料,被告人的妻子可以复制法院刑事案卷材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的妻子能否复制法院刑事案卷材料,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委托妻子作为辩护人来决定的,如果被告人委托妻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妻子是可以复制案卷材料的,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妻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妻子是不可以复制案卷材料。(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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