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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遗嘱可设居住权 设立应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袁女士与白先生组成二婚家庭,两人一起生活十余年后,丈夫白先生不幸因病离世。白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白所有,而袁女士再婚之前仍然可以在这套房子中居住。袁女士虽与小白情同亲生母子,但又不免有所顾虑。袁女士该如何解决后顾之忧呢?

  解析: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袁女士可持身份证明、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与该房产的继承人小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以保障其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作者:马雪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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