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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标题党”捏造歪曲事实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1-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日,网络上有多起热点事件,许多“标题党”为博人眼球,捏造歪曲事实,以蹭热度。对于这种现象,《民法典》这样说: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关注固然好,评论需谨慎。如为蹭热度、涨流量而捏造歪曲事实将负法律责任。

  (作者:王雨萌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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