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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后悔药”?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婚后,小枫觉得自己婚姻并不如自己想象的美好,丈夫小帅总是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早出晚归,自己一天也和他说不上几句话,小枫越想越气。

  一天晚上,小帅下班回家,二人就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小枫就和小帅提出离婚,第二天早上就气哄哄地拉着小帅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工作人员收好了二人的离婚材料,但是并没有立刻下发离婚证,只听工作人员表示,《民法典》的新规定,需要等30天冷静期之后,再正式申请离婚证。

  事后小枫怒火平息,冷静之后,心想离婚冷静期,是不是意味着自己还有后悔药可以吃呢?

  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作者:迟庆艳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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