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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你不能赶我走!”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刘奶奶和王爷爷在一次老年活动上认识,两人都没有老伴,于是在情投意合的情况下,两人决定在一起搭伙过日子。

  刘奶奶搬到了王爷爷家中与王爷爷一起生活。8年后,王爷爷患病去世了,由于刘奶奶和王爷爷在在一起后并没有领结婚证,王爷爷的儿子小王便以刘奶奶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刘奶奶搬出王爷爷的家,刘奶奶拿出了一份合同说:“我和你爸爸生前已经签了居住合同,你不能赶我走。”

  对这种情况,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新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作者:迟庆艳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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