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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售问题食品,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亮亮在学生街的超市做兼职,整理超市货架的时候,突然想起昨天看的电视新闻说某牌牛奶有质量问题,他想这肯定要告知店长,万一顾客购买回去出了问题可怎么办。

  店长听了却一脸无所谓,头也不抬的用手机斗地主,说:“没事儿,喝不死人。”

  亮亮想:万一有事,出售者没有责任吗?都是由生产者负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者:康馨文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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